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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园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1-04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教办函〔2015〕216号文件精神,规范校园内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学校在行政楼、学院楼、宿舍、衣锦教学楼、食堂等区域建了一批集中规范电动车充电点,共计21个,现已正式投入使用。为加强校园电动车充电及停放管理,保障校园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

建管处、保卫处联合临安市公安局驻校警务站将于11月15日起在学校校园内联合开展电动车充电管理专项治理。

二、电动车管理

1、校园内电动车充电必须在学校设置的校园电动车充电桩上充电,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相关单位或个人须在学校开展治理行动之前主动拆除已接不规范的充电线路。

2、充电场所的电动车须有秩序停放充电,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及时拉走,尽量不要占用充电位置,以方便其他电动车充电。

3、电动车须停放在架空层车库或楼宇周边指定的停放点内,摆放整齐,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验室、办公室、楼梯间等停放电动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电动车违规充电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电动车违规停放者,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经教育不改或不服从管理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通报车主所在单位。

三、工作要求

1、各学院(部)、各部门要加强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师生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教办函〔2015〕216号文件精神,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校内安全。

2、各学院(部)、各部门要切实负起安全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禁止电动车违规充电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

3、综治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电动车违规充电和违规停放行为开展检查,发现违规者,责令立即整改并通报所在单位,同时将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综合治理考核。

四、校园充电桩分布图及微信充电使用说明

1、校园充电桩分布图:详见附件1.1-1.2

2、微信充电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

保卫处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