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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浙江农林大学校园(植物园)管理的通告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4-1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我校植物园和校园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等管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保护我植物园和校园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经我校校园建设和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和植物园绿地,不得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破坏校园绿地景观。严禁破坏、损坏、盗窃苗木、盆景、花坛围栏、园艺设施、器材等绿化设施。校内部分引种植物为植物园和教师科研引种项目,部分种类属于国家保护植物,如有盗挖盗采和破坏者,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盗窃、破坏、占用雕塑、标示牌、供排水设施、燃气管网、路灯照明设施、广告牌栏、下水井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三、禁止在绿地内倾倒或乱扔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堆放杂物,保持校园整洁环境。

四、游客和市民进入校园,严禁捕杀、伤害校内任何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天鹅),严禁在校园水域内钓鱼、捞鱼、电鱼、炸鱼或者以其他方式捕鱼。

五、凡破坏、损坏、盗窃园林绿化苗木和公共设施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和依照原价赔偿外,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违者,校园管理人员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者,校园建设和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或扭送公安机关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制止、检举、揭发破坏和偷盗园林绿化苗木、公共设施的公民,由各责任主体部门给予表彰。举报电话:63740031、63740032。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