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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11-1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79号)和《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80号)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

(一)、在原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将以下费用纳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支付范围:

1、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费、煎药费。

2、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

3、教职工及其近亲属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狂犬病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近亲属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下同)。

4、教职工近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

(二)结算管理

1、用于支付教职工本人的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从教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划扣,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用于支付教职工近亲属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教职工于每年3月初把社会保障卡、缴费凭证及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交校卫生所,校卫生所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出费用申请核拨表》,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

3、用于支付教职工近亲属注射预防性免疫疫苗的费用、教职工及其近亲属在非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由个人把社会保障卡、证历本、医疗费收费原始凭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等资料交校卫生所,校卫生所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出费用申请核拨表》,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

二、调整门诊医疗补助政策

参保教职工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以下两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1、按比例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2、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

三、调整部分异地就医政策

转外、跨省异地就医,其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按浙江省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执行,价格按就医地政府定价标准执行(不含住院床位费)。

四、取消规定病种门诊特约医院

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如有不明事宜,请联系校卫生所,联系人:汤子英,联系电话:63740236(9298236)。

公共事务管理处

2012年11月16日